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

一、政策依据
建设部等七部委2002年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适用范围
(一)机构诚信评价:对象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
(二)个人诚信评价:对象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助理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估价师助理。
三、评价原则
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实行计分、公示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四、公示方式
(一)房地产机构与个人依照诚信分值的大小顺序排列公示,并实时更新。诚信分值相同时,按照名称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二)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以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一个评价时段。时段届满,重新开始新的评价,但保留前三年的评价结果,供公众查询。
五、诚信分值计算公式
诚信分值=基础分值-不良信用减分值
六、基础分计分方法
(一)机构基础分:即该机构当年年检得分,满分为100分。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机构,基础分为-10分,列入预警,补检合格后,基础分为零分。新设立机构,基础分为零分。
(二)个人基础分:即该个人当年年检得分,满分为100分。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个人,基础分为-10分,列入预警,补检合格后,基础分为零分。新执业个人,基础分为零分。
主管部门建立“年检指标库”并按规定程序更新。
七、不良信用减分方法
机构及个人不良信用减分项分A、B、C、D四个等级:
1.   A类(轻),减1-3分;
2.   B类(中),减4-6分;
3.   C类(重),减7-9分;
4.   D类(特别严重),减40分,列入失信。
主管部门建立“不良信用减分指标库”并按规定程序更新。
八、诚信状态划分
(一)诚信:在一个评价时段内,没有出现预警或失信情形的。
(二)预警:在一个评价时段内,诚信分低于-10分或累计减分达到20分的。
(三)失信:在一个评价时段内,诚信分低于-20分或累计减分达到40分的。
九、诚信状态对应措施
(一)诚信:诚信分将是主管部门选优汰劣的主要依据。
(二)预警:由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督和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查。
(三)失信:由主管部门停止受理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备案及其他相关业务审批事项,直至整改合格。
十、特殊情况处理
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和个人,将被列入“不再从业的历史记录”栏目,仅供查询,不再参加诚信系统的计分和公示,也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业务。该类企业和个人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则直接列入“失信”名单,基础分定为-20分,并通过诚信系统公示。
十一、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负责相关数据维护。


附件:房地产估价师不良信用减分指标(共54 项)
A(共9项)
1. 不按规定参加行业继续教育等培训、活动的A
2. 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A
3. 为承揽业务,对执业机构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的A
4. 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A
5. 因估价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尚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A
6. 开展业务时,不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A
7. 无故不按时上报年度检查材料的A
8. 对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采集信用信息、相关数据等工作不予配合,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的A
9.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备案A
B(共17项)
1. 注册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仍继续执业的B
2. 变更执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以非注册执业机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B
3. 同时在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或经纪机构中执业的B
4. 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B
5.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B
6. 与估价业务的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B
7. 开展超越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的估价活动B
8. 因估价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B
9. 因执行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中的不良信用行为,给所在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B
10. 以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委托合同或估价报告上签字的B
11. 不通过所在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数额较小的B
12. 不如实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B
13. 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手续,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B
14. 出具估价报告未通过“房地产(土地)估价网上管理系统”备案的B
15. 变更执业单位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掌握的原执业单位的商业信息,给原执业单位造成损失的B
16. 不通过所在机构,将已承接的估价业务私自转委托给其他估价机构,情节较轻的B
17. 无故缺席已确定参加的行业继续教育等培训、活动的B
C(共18项)
1. 未经注册,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C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估价师资格证、注册证、执业登记牌的C
3. 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或伪造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登记牌的C
4. 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C
5. 不通过所在机构,将已承接的估价业务私自转委托给其他估价机构,情节严重的C
6. 因估价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C
7. 违反房地产(土地)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出具估价报告的C
8.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C
9. 不通过所在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数额较大的C
10. 利用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C
11. 不按规定加入行业组织,不履行行业组织章程的C
12. 变更执业单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的C
13.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C
14.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C
15.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C
16. 违反行业自律性文件的C
17.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或者为其他目的,故意出具虚假不实的估价报告的C
18.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行业继续教育等培训、活动的或在参加行业继续教育等培训、活动中有作弊行为的。C
D(共10项)
1. 伪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等印鉴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或收据、发票的D
2. 不通过所在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数额巨大的D
3.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整改决定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D
4.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D
5.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D
6. 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D
7. 因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D
8.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的D
9. 连续两年被列为预警对象的D
10. 情节严重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D
E(共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