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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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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
| 建设部等七部委2002年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二、适用范围 |
| (一)机构诚信评价:对象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 |
| (二)个人诚信评价:对象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助理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估价师助理。 |
| 三、评价原则 |
| 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实行计分、公示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
| 四、公示方式 |
| (一)房地产机构与个人依照诚信分值的大小顺序排列公示,并实时更新。诚信分值相同时,按照名称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
| (二)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以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一个评价时段。时段届满,重新开始新的评价,但保留前三年的评价结果,供公众查询。 |
| 五、诚信分值计算公式 |
| 诚信分值=基础分值-不良信用减分值 |
| 六、基础分计分方法 |
| (一)机构基础分:即该机构当年年检得分,满分为100分。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机构,基础分为-10分,列入预警,补检合格后,基础分为零分。新设立机构,基础分为零分。 |
| (二)个人基础分:即该个人当年年检得分,满分为100分。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个人,基础分为-10分,列入预警,补检合格后,基础分为零分。新执业个人,基础分为零分。 |
| 主管部门建立“年检指标库”并按规定程序更新。 |
| 七、不良信用减分方法 |
| 机构及个人不良信用减分项分A、B、C、D四个等级: |
| 1. A类(轻),减1-3分; |
| 2. B类(中),减4-6分; |
| 3. C类(重),减7-9分; |
| 4. D类(特别严重),减40分,列入失信。 |
| 主管部门建立“不良信用减分指标库”并按规定程序更新。 |
| 八、诚信状态划分 |
| (一)诚信:在一个评价时段内,没有出现预警或失信情形的。 |
| (二)预警:在一个评价时段内,诚信分低于-10分或累计减分达到20分的。 |
| (三)失信:在一个评价时段内,诚信分低于-20分或累计减分达到40分的。 |
| 九、诚信状态对应措施 |
| (一)诚信:诚信分将是主管部门选优汰劣的主要依据。 |
| (二)预警:由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督和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查。 |
| (三)失信:由主管部门停止受理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备案及其他相关业务审批事项,直至整改合格。 |
| 十、特殊情况处理 |
| 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和个人,将被列入“不再从业的历史记录”栏目,仅供查询,不再参加诚信系统的计分和公示,也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业务。该类企业和个人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则直接列入“失信”名单,基础分定为-20分,并通过诚信系统公示。 |
| 十一、规则的解释 |
| 本规则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 |
|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负责相关数据维护。 |